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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产业创新体系,着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9〕1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商有关部门,现就组织开展2021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作安排

2021年制造业和建筑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参照浙江省《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 2105—2018)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 2104—2018)(以下统称《评价规范》)执行;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参照制造业评价规范执行。《管理办法》和《评价规范》中指标要求有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指标为准。

(一)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须为2020年6月30日前认定为设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且满足《管理办法》《评价规范》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

(二)申报重点领域

支持“三大科创”高地、415产业集群、10大标志性产业链、企业创新共同体等相关领域重点企业建设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1今年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到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事项在线办理。

2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运行情况表等材料及附件(无须报送纸质材料)。省属企业上报地区选择浙江省、各市本级企业上报地区选择对应市本级、各县(市、区)企业上报地区选择对应县(市、区)。事项在线办理默认企业上传材料截止时间为8月6日

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数量实现限额推荐,具体按规上企业数占全省比例,结合2020年获得省级有关激励、支持建设的示范区、技术创新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申请名额详见附件(宁波名额参照去年基数);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数量按各设区市推荐,其中杭州市、宁波市总数不多于4家,其它地区总数不多于2家。

4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确认,审核意见于8月13日前通过审批系统(另行通知)提交至省经信厅,纸质推荐文件及汇总表于8月13日前寄送省经信厅技术创新处并抄送省技创中心。属地有建筑业企业参加认定的,须同时将推荐文件1份寄送至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的通知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求

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省级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

2“尖兵计划”榜单项目申报“不设门槛”,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但应具有相应的研发投入和研发能力(一般应建有研发平台)。其中,采用择优委托方式的,原则上应由建有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申报,其依托单位应为在国内省内有明显优势,创新实力和协同攻关能力强,有基础、有条件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优势单位。申报高新产业类择优委托项目的,其依托企业原则上应为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一般应不低于3.0%;申报传统产业类和农业类择优委托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一般应不低于1.5%。

揭榜立项后,揭榜单位须签订“军令状”,对攻关目标、“里程碑”节点、攻关时限、技术/产品具体指标等进行约定,承诺按照对标单位的领先技术或产品要求,开发出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并在最终用户单位实现应用。未能如期按要求完成攻关目标的,将按照项目管理规定接受统一处置。在揭榜攻关期间,开展“里程碑”节点考核,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调离或辞去工作职位。项目验收将通过现场验收、用户评价等方式,一般在真实应用场景下开展绩效评价,并将最终用户意见作为重要考量。

3“领雁计划”榜单、其他类(重大社会公益等)榜单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建有创新平台载体,其中创新平台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2020年7月1日前工商注册),并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0年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比例须达到2.0%以上(申报农业类项目的可放宽到1.0%)。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如非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申报“尖兵计划”榜单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应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申报其他榜单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院士为70周岁),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需申报,应由单位出具允许申报且能确保项目履约实施的承诺书(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5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均应在单位财务系统中独立核算研发费,企业应在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登录浙江科技大脑,点击办事大厅,选择“企业研发项目管理服务”,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

、实施期限和经费补助

项目实施期一般为3年左右(“尖兵计划”榜单项目为1-3年),财政补助经费分期下达,首期拨付60%左右,中期检查后拨付40%左右。对“赛马”项目,首期给予30%经费支持,按期开展对比评估,绩效不及预期的取消后续资助。“尖兵计划榜单项目原则上最高补助1000万元其他榜单项目原则上最高补助500万元

1竞争性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4倍;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可给予100%的财政资金补助。

2择优委托项目。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2倍;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20%(自筹经费可包括2020年7月1日起的前期研发投入)。

项目申报后,研发主要指标和总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予调整,财政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补足。

鼓励地方政府共同支持项目实施。

本项目于2021年8月31日停止申报。

三、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的通知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求

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省级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

2申报单位须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2020年7月1日前工商注册),并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如非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在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院士为70周岁),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需申报,应由单位出具允许申报且能确保项目履约实施的承诺书(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4牵头申报单位和省内参与单位均应在单位财务系统中独立核算研发费,企业应在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登录浙江科技大脑网址,点击办事大厅,选择“企业研发项目管理服务”,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

(二)立项限项要求

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同年度立项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1项(含农业新品种选育专项课题负责人)。

、经费补助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最高补助150万元,财政经费分期下达,首期拨付60%左右,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40%左右。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经费的4倍;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可给予全额财政经费支持。

对口帮扶项目最高补助60万元,财政经费一次性下达。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性质单位申报的,可给予全额财政经费;企业牵头的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核定研发总经费的50%确定财政经费额度。鼓励我省单位与帮扶地企事业单位合作申报实施项目,牵头单位按合同约定,可拨付不超过财政经费的50%至帮扶地合作方。

项目申报后,研发主要指标和总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予调整,最终下达财政经费与申报财政经费的不足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补足。

鼓励地方政府共同支持项目实施。

本项目于2021年8月31日停止申报。

 

来源: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